法律大大们好,
想询问一下免除扶养或者减免的流程,
我跟我姊35,36岁,从小我妈养大.他们在我幼稚园的时候就离婚了,
监护权在我妈手上,后来念书时到高中前,
我妈有回来跟我爸又住一阵子.
有记忆以来就是我妈养三个人,一个人全扛房租水电学杂费饭钱.
我爸在我小学就已经破产,欠银行钱没还,户头一有钱就会被银行查扣,
有钱也没拿回家过,他有没有申请破产就不知道了.
我父亲没有扶养我们过,另外就是他有家暴,
我背部受伤导致后来不用当兵,牙齿也补过,
我姊跟我妈也是被爆打,有时候会见血那种,但年代已久,蒐证不易.
目前只有我请款过齿颚裂伤请过保险,
另外背部不用当兵的伤有纪录,但不知道怎么拿到法院当证据.
现在其实我父亲日子也不会过不下去,
台中爷爷有留房子给他住,
但他就是在台北租房子不肯回去,
另外就是我跟我姊讲好其实有给他饭钱.就是不多,
他现在使用我姊的户头,用提款卡领钱使用,
我姊会转一些钱进去,或者他自己弄到一些会存到那个户头,
而他也有过一年就搞光上百万的纪录,
也有过回家跟大家说心脏要动手术的事情,
钱到手上就不见了,手术却一拖再拖.
所以我们倾向让他住老人院而不是让他摸到钱,
如果他肯乖乖住安养院,
或者回台中爷爷的房子,吃饭水电的基本开销我们是能负担,
但就担心他想要A钱去赌.
目前他申请政府补助被停了,
承办员说因为我们三个人的平均收入超过资格,
还问他要不要告我们弃养,荣民处可以帮忙送件,
但我们明明就有去看他也有给他钱 ...
另外就是荣保处有让他看我们的收入,
知道我们收入后,他才觉得我们给他的很少,
这样是不是可以提告荣民处的行政人员泄漏个资?
要如何蒐证?
而我也查过
民国99年所修正的民法
第 1118-1 条
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
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
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
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
务。
前二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为负扶养义务者之未成年直系血亲卑亲属者,不适用之。
我跟我姊应该适用这个条例,若符合资格我们要怎么申请呢?
要自己写诉状到地方法院按铃提案吗?
或者有推荐的律师事务所?
我们不知道行情跟规则,怕遇到开价很可怕的,
麻烦指点我们.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