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在新客观理论采的事前说以及讨论著手时的实质客观说的判断背景,都是以一般认知
+优越事实作为撷取的背景;但若是一般人不能清楚认清的事物时呢?
ex.【砒霜案】中误取太白粉为砒霜,若是一般人分不出时?亦或是从第三人的角度
根本无从得知该粉末为何时?
还是说就算是不明粉末也会等化验确定,再从一般人的角度做背景的判断;当然有可
能是我问题比较抽象,实际上很少遇到这情形?
Q2.甲与乙相背一段距离,并甲基于杀人故意朝与乙相背之方向射击,由于甲相信子弹会
绕行地球一周而射杀乙。
这样采印象理论时,因为危险印象是行为人透过行为将主观上的法敌对意志,且法敌
对意志的内容令一般人都觉得有法益侵害的危险;然而就一般人来看应该不会对乙有
生命法益的危险吧,而不具备危险印象,不成立犯罪。
还是说操作上就只采行为人主观想法,而在此成立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
还在学习刑总若有用语上的误用,请不吝指正,谢谢各位法律前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