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第一次来这边发问
事情是这样的
小时候不知道什么时候读的安亲班
因为父母缴不出学费所以签了本票
签本票的日期分别是89年12月18日与90年5月31日
到期日分别为91年12月17日与96年11月30日
当时是小学生的我是不可能知道这件事的..
事隔10年左右我收到了法院的诉状书与简易庭通知书
债权人提诉状书的时间是106年11月21日
想请问:
这个债权的效力为何?
不知情的我是否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撇开道德与家庭因素)
谢谢各位看完这篇..
第一次遇到这种问题,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欠的债务,有点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