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838

楼主: blue999 (FLY)   2017-09-21 02:35:59
民法838第三项: 地上权与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离而为让与或设定其他权利
想请教一下各位先进 这条的解释
如果拆开来看应是
1.地上权与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离而为让与
2.地上权与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离而为设定其他权利
作者: yufat (barca)   2017-09-21 03:22:00
拆解错误。物权条文要懂几乎都要看修法理由。修法理由第三点有讲。土地+建筑物、土地+工作物,不能分开让与,或分开设定权利,以发挥经济作用。晕 土地应为地上权才对
楼主: blue999 (FLY)   2017-09-21 05:19:00
我拆的就是你说的那样阿@@ 我是问不得分离而为设定其他权利 所以=不能分开设定权利? 意思是土地和建筑物 要同时设定相同的定限物权意思?还是同时设定不同定限物权也可以@@?我不太了解这句意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9-21 09:21:00
个人认为....两位应该都错了是 "地上权" 与 "建筑物" 两者 "不可分离让与"建筑物是实体 地上权是权利,透过登记而形成所以,当事人 不能把 地上权 跟 建物 分开来卖钱有地上权,但地上不一定有建物存在有建物存在,不一定必然存有地上权然当两者共同属一时,所有人"就"不可以把两者分开来卖个人认知大概就是这样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09-21 15:00:00
地上权人与建筑物或工作物所有权人为同一人时,须同时处分或让与两种物权。例如:同时设定抵押权。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9-21 15:24:00
不就讲了吗~~~有地上权时,地上不一定盖有建物换言之,此时该地上权就可以转让给他人可是,当建物已经盖起来,此时地上权就不能再任意转移你要转移地上权,就要连同地上的建物一起转让同样的,你要转移建物,就要连地上权跟着一起转移该受让者地上权可以"抵押",抵押登记时, 要 "连建物一起抵押"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09-21 18:27:00
土地的地上权跟建物的所有权,同时作为抵押权担保标的物,实务上的作法就是写在同一张抵押权设定契约书。抵押权设定为物权行为,是狭义的处分行为。民法第66条要旨:土地是物,建物也是物。你看地政事务所,有土地所有权状及建物所有权状用来分别表彰土地所有权人之所有权及建物所有权人之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则为表彰他项权利人之他项权利。土地之地上权与建物之所有权,是不同的物权。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21 19:50:00
地上权与建筑物不得分离,设定其他权利,指单独对地上权设定权利质权,或单独对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如果一个让与或设定权利行为,将会影响建筑物存续之权利均属之凡拍卖将使建筑物及基地利用权利归属不同人,解释上均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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