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osmite (K)
2017-09-01 13:50:59各位大大看我的文章, 先在此感谢.
之前与人发生车祸 报警, 笔录, 验伤, 初判表(对方肇责100%)通通有
双方均有受伤, 总共和解两次(警局和解无公证人).
第一次和解 和解书内容"对方负责把我方车子回复原状"
(和解内容只有财损, 未提及体伤与强制险)
但一些用料问题事后谈不拢, 于是进行第二次和解(赔现金).
在第一次和解后我想找我的强制险投保资料, 才发现已过保.
第二次和解时, 诚实告知对方我没有强制险
并跟对方说如何利用"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追偿
但对方说我第一次和解时未告知无强制险
扬言告我诈欺.
P.S.
1. 第一次和解后, 有致电产险公司查询强制险的通联记录.
2. 第二次和解有录音, 能证明我当面告知对方.
3. 根据强制险第40条, 可证明对方无权益损失, 无处分问题.
我方是否构成诈欺罪呢?
感谢各位的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