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近日购买新成屋,与建商委托之代销公司谈妥买卖价金含装潢总共888万
签立不动产买卖契约书,载明“总价888万”
另外再签立装修合约书,载明“工程总价38万,含在买卖总价里,并参考
样品屋简易装潢”
我认为建商提供的样品屋装潢应该价值38万
目前过户流程进行中,已核贷尚未拨款,与建商配合的设计师与我们交涉装潢事宜
因本人以样品屋装潢为基底,另有增减一些项目,设计师提出估价单后
我才发现建商宣称价值38万的样品屋装潢,实际上约仅价值18万左右
于此,我对建商提供的装潢已没有信心,想取回38万,另找装潢公司施做
我是否可以主张:
1. 解除装潢契约,返还装潢价金38万
2. 撤销错误的意思表示,主张装潢契约自始不成立,返还装潢价金38万
3. 减少房屋买卖价金38万?
请问我的主张是否有理由?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