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最近家人因为约5年以前借款给A,他以土地为担保
之后因为对方周转不灵而到了还款日以土地抵偿之,而近日也将土地变卖
当初5年前债权约300万,土地价值于还款日约290万不到,对方也过户到我们名下
近日卖出约800万
但问题是在当初签下借款契约时,另有附加民事契约,而近日也因此被提起民事诉讼
争论条文如下两条:
1.土地往后之处理,若有高于现有债权者需付给见证人B,C,
高于现有债权百分之五之利益,以及A之妻子一半之利益
2.届于还款日,若土地无法出售达高于债权之金额,则由债主(我家人)承继之以做债
务之抵偿
目前简易庭已经宣判我方胜诉,意思是若第二点的承继成立,则理应无第一点之分酬
但对方上诉,宣称第一点独立于第二点,意思是只要是我家人处理此土地,则应该
要给予他们800-300万x5%的佣金,以及800-300万x0.5给A之妻子
告我们的是见证人B以及A之妻子,目前法官要求B举证当时契约订立时意思是如他所讲那样
而我家人目前失智,无法表达意见
目前我们是根据原判那样的脉络去防御,但是小弟想请问对于这样的民事契约
是否有过往案例或可以引用的法条来加强我们的合理性呢?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