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院可否依职权由辅助变更为监护宣告?

楼主: kymco9999   2017-08-29 23:18:12
民法15-1条第3项规定
“受辅助宣告之人有受监护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变更为监护之宣告。”
听课程老师说法院可以依职权由监护宣告变更为辅助宣告(民法14条第3项~第4项)
但上面15-1第3条的情形则不行(不得依职权由辅助宣告变更为监护宣告)
但刚才查该项的立法理由
“受辅助宣告之人须辅助之情况加重,而有受监护之必要者,理应准由法院依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迳行变更为监护之宣告,俾简化程序,爰为第三项规定。至于法院所为原辅
助宣告,则当然失效。”
所以立法理由的意思是可以依职权从辅助宣告变更为监护宣告吗?
有点不太懂,希望各位帮忙,谢谢
顺便附上14条第3项及第4项的立法理由
五、本次修正增订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未达应为“监护宣告”程度,仅为能力显有不
足者之“辅助宣告”制度,法院对于监护之声请,认为未达本条第一项之程度者,得依第
十五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为辅助之宣告,爰增订第三项。
  
六、受监护宣告之人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状况改善,已无受监护之必要,惟仍有
受辅助之必要者,理应准由法院据第一项声请权人之声请,依第十五条之一第一项规定,
迳行变更为辅助之宣告,俾简化程序,爰增订第四项。至于法院所为原监护宣告,则当然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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