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是这样的小弟几天前收到检察署传票主要是涉及赌博案,小弟是嫌疑人。跟法院书记官确认过基于侦查不公开原则,希望我能到庭应讯。小弟本身是新竹人所以今天请假特地去某大佛县市出庭。一开始流程是先至法院附属的侦查庭报到,报到完毕后,分了2台车至x林分局由刑警应讯。由刑警的应讯过程中得知主要是有位妇女网络转帐汇了200多万金额授与小弟同名同姓的A(而转入的户头也不在我门下),所以检方怀疑我是组头。小弟去年的年收入也不及200万,这次出庭我只有缴交今年的报缴所得税资料以兹证明。后来回检察署由检察官应讯时,刚好旁边有位大哥跟那位묊P我同名同姓的A有金钱往来,他也跟检察官说我不是A。Q1:小弟想请教一下遇到这种状况我只能先提证明,证明我不是当事人外,我还能有什么后续自保动作?Q2:检察官还是觉得我是嫌疑人坚持他没传讯错人,如果事后证明他传讯错人,小弟能否申请补助或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