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人格权受侵害的损赔请求权基础

楼主: a459427 (a459427)   2017-08-27 02:17:28
※ 引述《CCWck (干嘛要暱称)》之铭言:
: 184规定的是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
: 为债之发生的事由
: 财产权 财产上损害 车被砸
: 非财产上损害 狗被偷 心难过
: 非财产权 财产上损害 人被打 医疗费
: 非财产上损害 被毁谤
: 184固然包含 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也包含财损和非财损
: 但只是表示债之发生 损赔的方法在213~215 范围在216
也就是说, 184是说可以要求赔,至于怎么赔是在213~215,赔多少是在216这样吗?
: 18在总则 表示 人格权的损赔范围 有财损和非财损
: 213为损赔之方法表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应该以回复原状为原则 金钱赔偿为例外
: 192~196 即为213的"法律另有规定"
但194不是是针对非财损吗?这里怎么会列进来?又既然192~196是213的法律另有规定,
那损赔的方法在是不是也可以说是在192~196、213~215?
: 生命权的财损看192
: 损赔方法自然是金钱 不可能回复原状
: 范围包含医疗费 丧葬费 扶养费
所以192同时规范了生命权的损赔的请求权基础(法文中的负损害赔偿责任),也规范了
损赔的范围(医疗费 丧葬费 扶养费)及方法(损赔方法自然是金钱 不可能回复原状)

: 非财损看194
: 范围父母子女配偶慰抚金
194也同时规范了生命权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法文中的负损害赔偿责任),
也规范了损赔的范围(父母子女配偶慰抚金)?
: 身体健康权的财损看193(提示规定 无此条亦可请求)
: 方法为以一次给付为原则 193II提供另一种损赔方法"定期金"
: 范围包含 丧失或减少劳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无此条亦可请求,系指用184请求吗?也就是这一条同样也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同时又
规范的请求的范围这样吗?
: 一般人格权及情节重大 非财损看195
: 方法是赔偿金额及回复名誉 范围就是慰抚金个案计算
: 财损回归213~216
: 184不能直接决定损赔的方法和范围
: 目前通说认为 财产权被侵害的非财损(狗被偷 心难过这种例子)
: 无法请求赔偿
那侵害人格权造成非财损,可否用184请求?(这里是从王老师书里延伸的问题,因为照
王老师书里的解释,应该是可以)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08-27 06:06:00
184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195是人格权被侵害时的法律效果中的损害赔偿范围。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8-28 00:30:00
只有184是请求权基础 剩下的都是赔偿方法和范围但18II明文告诉你 非财损要法律有规定才能请求所以你不能只拿184来请求非财损195I修法前 隐私权被侵害 是不能请求慰抚金的184承认有侵害 但没有条文可以赔偿可以去参考一下195的修正理由
楼主: a459427 (a459427)   2017-08-28 04:49:00
但是,譬如说像192,法文是“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中那个“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他的白话文意思是说“如果你用不法的方法害家人死掉....你要赔人家钱喔”这不就是请求权基础的意思吗?我对这个一直很疑惑,请求权基础的概念不就是“足以支持向对方有所请求的法律依据”,那既然在生命权的部分有192的明文规定,不就应该用192请求吗?我的想法是184比较像是总则,192比较像是分则,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特别规定的再回到总则,所以对于生命权的财损我会用192来请求,这样是错在哪个部份?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8-28 11:50:00
192I是针对丧葬费吧 人死了不能赔给被害人但赔给被害人家属要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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