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对方不肯给委托书影本是不是怪怪的?

楼主: a1236617   2017-08-29 14:04:09
想进一步请教个资法,方便讨论直接将条文贴列如下
问题:如委托书这类也算“个人资料”的范围吗?
看第2条的定义,委托书好像不算个人资料?
第 2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
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
、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二、个人资料档案:指依系统建立而得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方式检索、整理
之个人资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个人资料。
四、处理:指为建立或利用个人资料档案所为资料之记录、输入、储存、
编辑、更正、复制、检索、删除、输出、连结或内部传送。
五、利用:指将蒐集之个人资料为处理以外之使用。
六、国际传输:指将个人资料作跨国(境)之处理或利用。
七、公务机关:指依法行使公权力之中央或地方机关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务机关: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
九、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第 3 条 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
限制之:
一、查询或请求阅览。
二、请求制给复制本。
三、请求补充或更正。
四、请求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
五、请求删除。
※ 引述《n33008 ()》之铭言:
: 代志是这样的
: 我老婆去门市续约才发现名下多了三门门号
: 调出合约电子档发现对方用印章代替签名、双证件已经很模糊
: 我们报警处理
: 但是警察居然不给报案,说他们已经很忙,可不可以不要报这种案
: 警察直接叫店家来,且警察认识店家
: 店家说老婆之前都已经签了委托书和切结书
: 警察就叫我们都到店里面去看委托书
: 警察一看委托书有签名就一直凶我们,说自己都签了还想报案
: 接着和店家一搭一唱开始大声威胁恐吓我们
: 意图要打消我们报警的念头
: 老婆记得有签委托书没错,但是不记得有委托3门门号!
: 委托书都是用手写很潦草
: 我们要求要复印带回家确认
: 店家说要问他们律师,就出去打电话给律师(其实是不是真打谁知道)
: 回来后就说律师说不能给,上法庭才能给
: 岂有此理……我老婆是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名的也是她,对方真的有立场拒绝给我们复印档案吗?
: 再请专业的大家帮忙解答了,感谢!
: 另外,想请大家也公评一下,该警察是否恶劣?以及以威胁恐吓语气阻止报案是否违法?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17-08-29 16:13:00
签名我要确认委托书上的签名是我签的,请出示原件或影本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29 16:54:00
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
作者: adamas0422 (冲刺吧 男孩)   2017-08-29 20:17:00
你签的委托书当然能调啊==+又不是调他们的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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