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高中以下学校教室开放使用范围

楼主: username123 (阿雄)   2017-08-17 20:53:26
想请教各位大大,台北市教育局颁布的这条办法
【台北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园场地开放使用管理办法】
https://goo.gl/BGp6zg
是为了让鼓励全民运动与社会教育
这边想请教根据法条,
高中教室是否可以用来作为私人教学营利的场地?(例如补习班、才艺班)
根据法条:
第四条 校园场地之使用,不得为影响学校教学或相关活动之进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动为
限:
一 学校教育活动。
二 体育活动。
三 其他不违背法令或善良风俗之活动。
申请使用校园场地,不得为营业行为。但经学校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申请人非经学校许可,不得于使用场地为营业行为。其经学校许可者,须印制
之收费入场券,应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登记及娱乐税征免手续。
【疑问】
所以如果申请人告知学校在可以租借的时段,
租借场地是为了教学营利,
而学校提供场地租借,
这样就可以直接租借教室开班授课吗?
谢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17 22:25:00
学校可以同意营利,但也可以不同意;未经同意不能营利,这样很白话了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8 00:32:00
私人教学营利 不等于 营业营业的话,就好比租来开趴替收门票那样的类型
楼主: username123 (阿雄)   2017-08-18 12:15:00
原来如此,感谢大大的说明,所以如果要教学主要还是经过校方的同意,而营业(开派对收门票)则是直接禁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8 14:49:00
还是一样,回归条文,没说不行啊,只是要特许而已一个是原则性的允用通则,一个是例外性的许可换言之,学校可以针对两个不同人的相同的行为决定 要准前面 还是准后面,还是通通不准被不准的,基本上就只能鼻子摸摸不能说 为何他准我不准至于原则性允许行为,就不会看学校心情好不好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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