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各位大大,台北市教育局颁布的这条办法
【台北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园场地开放使用管理办法】
https://goo.gl/BGp6zg
是为了让鼓励全民运动与社会教育
这边想请教根据法条,
高中教室是否可以用来作为私人教学营利的场地?(例如补习班、才艺班)
根据法条:
第四条 校园场地之使用,不得为影响学校教学或相关活动之进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动为
限:
一 学校教育活动。
二 体育活动。
三 其他不违背法令或善良风俗之活动。
申请使用校园场地,不得为营业行为。但经学校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申请人非经学校许可,不得于使用场地为营业行为。其经学校许可者,须印制
之收费入场券,应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登记及娱乐税征免手续。
【疑问】
所以如果申请人告知学校在可以租借的时段,
租借场地是为了教学营利,
而学校提供场地租借,
这样就可以直接租借教室开班授课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