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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kiJ (yonkiJ)
2017-08-17 19:21:05我今天早上收到了台北警察局的传唤通知书
我打过去电话问我怎么了
他说我涉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
我4年前依例帐号有在成人区上传一部影片被盯上了
可是我不记得我有上传这部影片
帐号在几年前就借给朋友使用了
也不是我再用
请问一下如果收到传唤通知书 一定要过去到案说明吗
我人在高雄 上去台北很不方便
被告还是证人?证人有作证义务 无故不到得拘提;被告无故不到 放弃陈述 可能径为判决(印象中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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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kiJ (yonkiJ)
2017-08-17 19:28:00上面只有写 被通知人那影片是在还没修法时上传 那时候好像只有辅导没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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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kiJ (yonkiJ)
2017-08-17 20:01:00不是未成年的 是看起来很20几岁那种那个女生也有在影片中说他已经高中毕业了 没读大学我不知道警察这样要怎么定我罪
想太多.不是警察定你罪.不过根据你的回答.也可能会有不必要的出庭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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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kiJ (yonkiJ)
2017-08-17 20:37:00Q Q 谢谢大家
作者: samnpc 2017-08-18 07:26:00
通常没有在移案的
不是看上传时间,是看你影片最后还能看的时间修新法后,如果旧影片还能持续看,一样适用新法还有现在检察官很会玩身分转换的,先列证人再转被告强迫犯人必须得供出自己犯罪经过,否则也是伪证罪如果直接用被告 没义务讲实话,但先把你当证人你就必须讲实话,讲完再改列被告即可
楼上见解完全错误,刑法是以行为时为基准,自然是以上传影片的时点作为法律适用的事实基础。另外,检方将证人转被告是被告身分成立的老问题了,故意把被告当证人传,先前陈述会因违法取证欠缺证据能力。而且原PO看来只是去警询,看来还没有确定,建议原PO把帐号出借的相关纪录提供给警方。
如果你的影片还能持续看,代表你的行为还没结束我想这类问题,必须去了解何谓真正行为结束时间
散播猥亵物品罪不是状态犯。 如果以网络资讯的永存性来看,照某U见解,所有透过网络进行的犯罪行为永远都在进行中,追诉期间永远不会到期是吧?散播猥亵物品罪是行为犯,以行为时点来判断。
你如果把影片删掉了,就算是行为终止了啊如果影片删掉,但别人有备份,别人再散布那是他的事了另外,不得以网站未提供删除功能为由 辩称行为已结束
还行为终止咧,行为犯只要行为着手到行为完成就成罪刑法哪里有行为“终止”?平行时空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