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标题,跟朋友在讨论最近碰上的案例,想请教各位高手
无论车祸双方谁对谁错,只要其中一方跑掉,且另一方有受伤,就算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如果没有和解,检察官99.99%会起诉。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双方和解了,
我认为检察官这一关顶多缓起诉,我朋友认为可以微罪不举,可以直接不起诉。
但我认为构成要件(肇事+有人受伤+逃逸)明确,且刑度一年以上算蛮重的,
不知道用哪条法条,照怎样的逻辑,可以推得不起诉的结果?
肇事逃逸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已经超过三年了说,还是我误解了什么?
==============参考资料=========
第 253 条
第三百七十六条所规定之案件,检察官参酌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事项,认
为以不起诉为适当者,得为不起诉之处分。
第 376 条
下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一、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之窃盗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诈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恐吓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赃物罪。
第 57 条
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一、犯罪之动机、目的。
二、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
五、犯罪行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
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
八、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十、犯罪后之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