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因保险公司的行政疏失导致契约未成立

楼主: stone00265 (大晴天)   2017-08-01 02:32:41
保险契约因保险公司的行政疏失导致契约未成立
现在想要申请评议恢复契约,但是碰到一些问题
新手第一次发文,叙述太囉嗦还请见谅
-
事实经过:
去年12.29投保医疗险
经过补病历,体检通过后
2月多保经说要拿批注同意书给我签(要加费跟除外)
问最晚可以到什么时候?他说3月中前签都可以
然后大概3月初签完,过阵子保经业务通知我契约2.24被保险公司注销了,因为批注书回去的时间逾期
整张保单就没了
WTF!?
-
他解释原因是这样:
保险公司给他的照会文件回复日期是2.17-3.17 (就是要将批注同意书缴回公司的期限)
但是照会单上面又写了"于五个工作天内回复"
所以一共有两个日期,一个是五个工作天,一个是一个月
为方便理解
照会单上的回复日:简称A日期
保险公司强调的五个工作天:简称B日期
保险公司说法:文件回去时超过B日期,所以契约注销不另通知
保经业务说法:文件作业的时间是以A日期为准,毫无例外,这次是保险公司核保员疏失,不小心契约注销但不愿承认错误
然后他调出过去十几份批注同意书,以过去的照会文件为证,每张都有写五个工作天回复,但是
1.日期真的是以A日期为主,因为保险公司的网站有清楚纪录核保受理文件的期限,该期限与纸本的A日期一致,并非是B只有五个工作天
2.一堆契约都是超过B日期后,文件才回去,依然正常核保完成,别说五个工作天,十几个工作天文件才会去的情况也有,因为文件都有在A日期前回去(我觉得保险公司针对我,但不知如何举证)
3.过去大部分的A日期约7天~10天,但我这件的A日期长达一个月,所以有可能是保险公司日期打错(但是保险公司不承认)
所以不是保经业务的疏失,是保险公司的疏失
看保经提供的核保资料,保险公司对我用了不公平的双重标准,其他保户用A日期受理,唯独对我用B日期受理,害得我契约提前被注销
保经后续要求保险公司恢复契约,但是保险公司一直鬼打强说有说五个工作天,所以不负责
现在只能走评议申诉保险公司恢复契约
-
我想请益的是:
1.去年底投保的商品已经停售了,加上现在我又多了新体况(保经说现在重保可能会被拒保),我觉得我的权益严重受损,但是在法律上构成权益损害吗? 保险公司会不会反驳契约未成立生效,何来损害?
2.契约在成立之前就因为行政上的疏失导致契约未成立,可是我已经提供了个资、相关病历报告、做了保险公司要求的身体检查并通过,保险公司也发了加费的批注同意书,本来照正常流程走将在3月时生效的契约,因保险公司迳自将契约注销,所以我什么保障都没了,如何主张保险公司单方面违反缔约承诺造成损害呢?
3.就算确实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有疏失,但即使保险公司核保程序有瑕疵导致契约未成立,可是契约就是没有成立,保险公司如果仍然拒绝恢复契约的话....,用保险法54条 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及保险法54-1 保险契约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订约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之约定无效(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义务者。
用这两条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承保义务,行得通吗?
4.还有没有其他法条或判决,可以更有力约束保险公司履行承保义务恢复契约呢?
先谢谢各位大大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7-08-01 07:28:00
找律师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08-01 16:55:00
备齐资料,直接找消保官,大家坐下来谈。再没效,找金管会。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01 17:03:00
诉讼打不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