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卖学生制服卖到被抄家~~怎么办?

楼主: adamacon (飞侠ㄚ达)   2017-07-31 12:11:29
感谢上篇各位大大的回答,
目前已约了律师明天碰面,
上篇forbit1989大大有提到《商标法》第36条第1项第3款
我上网找到这篇
https://goo.gl/r8iJFy
里面的案例和我们的状况非常相似
而文章中写到
*****************************
“所谓‘善意先使用’旨在避免商标法采注册主义下,
因僵固维护商标注册权利人之排他权利结果,
对未及注册但已先使用而于市场已表彰来源之商标造成过度限制,
反而形成不公平竞争,有违商标法第1 条所揭橥之立法目的,
是以‘善意先使用’规范之目的在于参
酌使用主义之精神,平衡当事人利益与注册主义之缺点。
而本条先使用所谓之‘善意’,并非以其不知他人商标之存在为判断基准,
而系以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时,
并无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不正竞争意图为判断基准。”。
换言之,行为人如欲主张《商标法》第36条第1项第3款之“善意先使用原则”,
必须行为人本身之主观上需同时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1.该行为人不知悉他人尚未申请注册商标已经存在;且
2.行为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商标时,
并无影射他人商标之信誉,近而影响公平竞争秩序之意图存在。
*****************************
第1条我们确实不知道商标在104年被注册
第2条我就看不太懂,请问我们只在自家店里贩售,而不是到学校和他抢生意,
是否符合“善意使用”的原则呢?
又,我们日后还有机会继续卖该校制服or
只能看着衣服被销毁&支付和解金呢?
作者: tgsh (宗师)   2017-07-31 12:31:00
善意就是讲不知情的意思不是说没抢生意就是善意,不过如果去学校抢生意就绝对无法推说不知情,没去抢生意还有空间主张不知他们已经取得专卖权(善意)
作者: yesohya   2017-07-31 12:51:00
善意先使用 要本来就是"是自己的"只是没去走个过场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7-31 12:58:00
你一模一样的商标 用在同一商品 没这条适用你的转文 智财法院100刑智上易139 http://goo.gl/ECFhGr而且你主观上就是认为和校徽一样才用在商品上
作者: louisetorny (louisetorny)   2017-07-31 14:18:00
t大,这里商标的善意应是因保护“先使用者”的立法意旨,所以本案中按原po所言,确实是之前先使用,然后换厂商后才登记系争商标,那原po对登记这件事确实是不知情。c大,第36条第3款,善意使用“相同”商标于“同一”产品者。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7-31 14:30:00
原po一开始就是把校徽拿来用,又不是未有学校校徽就使用该,何来善意先使用?原po把校徽放在商品上就是因为明知该校徽是校徽啊,他是卖制服,如果不是校徽就没人买了,既然明知就不可能主张善意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31 14:56:00
你只看你要的推文,先问问自己那时候进货的?
作者: louisetorny (louisetorny)   2017-07-31 14:57:00
C大,商标法系“先登记主义”只要“未登记”前,系争商标权利即不存在,当然即无故意侵权可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31 14:58:00
要进货在商标注册前104年商标注册后没进货?来传上下游证明,刑事判更重,哈哈哈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7-07-31 15:15:00
楼上不要再说啦 现在讲越多只会让他做更多有的没有的然后越陷越深而已.
作者: louisetorny (louisetorny)   2017-07-31 15:43:00
A大,为何要进货在注册前呢?按“善意”与否,仅要原PO在“被告知”系争商标受登记前,皆属“善意”阿。A大,纵使商标经登记“公告”后,也不会改变原PO是先使用者的地位阿。我前面写错,不论是被“告知”或“公告”后皆不会影响原PO“先使用者”的地位。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7-07-31 15:54:00
我在想104年入校评比和商标注册成立是否是同时,当时原PO是否有参加或者以关系人方式参与该评比?如果有,那学校方那里可能会有相关文件可以佐证原PO其实也知道商标已有注册,如果是,那104年以后还算是善意吗?不知道不可以使用已注册商标为对抗要件?还是104-目前学校或学校的合作厂家手上已有或陆续收集相关资料了呢?现在对方要的是什么才是原PO要思考的问题点,是赔偿?是双方在取得合作契机?要求补授权费用?等等,原PO了解了吗
作者: louisetorny (louisetorny)   2017-07-31 16:01:00
按商标法第36条规定,只要符合36条第3款规定,即原PO在“注册日前”善意使用,权利人即不得在“取得商标权后”对其主张商标权。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31 16:36:00
你自己都说注册日前善意使用,106年进货算是在商品注册前吗?这条是能让你卖库存的不溯既往,不是侵权合理化就算符合商标法,还是可以用著作权法追索,哈哈哈,慢慢凹制造产品商标跟名称商标,差很多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7-31 16:40:00
善意先使用是注册主义的例外 要从严解释该校徽 最早就是做校徽使用 印在制服上也是因为她是校徽并不是说 原PO买制服 上面的商标偶然和人家校徽相同该校徽尽管之前未注册登记 先使用的一定是校方不是原PO无论如何不可能该当36条第三款的善意先使用
作者: yesohya   2017-07-31 17:37:00
妳那不叫善意使用好吗EX.甲家族 从民国40年起就在个小村卖老吴牛肉面看板上 就画头牛 牛中间写个吴 从来没去注册几年前备注册了 来告她 那才叫善意使用你一开始就用别人的图 哪来善意 = =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31 18:01:00
楼上案例是善意使用经典案例,因为商标并非强制登记
作者: yesohya   2017-07-31 18:55:00
写个吴话头牛或画个圈圈住吴 的老吴牛肉面台湾就算没没上百3-50家总跑不掉吧 XD
作者: louisetorny (louisetorny)   2017-08-01 09:52:00
谢谢A大、C大、Y大,我了解了,按“先使用主义”是例外,确实是要从严解释,而且本案亦第36条3款要保护的目的,所以本案争点应是“授权”的问题。另外,著作权法确实也可以主张。更正:“本案亦非第36条3款要保护的目的”
作者: yesohya   2017-08-01 10:33:00
先使用是使用自己的不是用别人的 是真●如有雷纯属巧合
作者: ytm1121   2017-08-01 19:31:00
善意使用怎么会用在这种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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