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上篇各位大大的回答,
目前已约了律师明天碰面,
上篇forbit1989大大有提到《商标法》第36条第1项第3款
我上网找到这篇
https://goo.gl/r8iJFy
里面的案例和我们的状况非常相似
而文章中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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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先使用’旨在避免商标法采注册主义下,
因僵固维护商标注册权利人之排他权利结果,
对未及注册但已先使用而于市场已表彰来源之商标造成过度限制,
反而形成不公平竞争,有违商标法第1 条所揭橥之立法目的,
是以‘善意先使用’规范之目的在于参
酌使用主义之精神,平衡当事人利益与注册主义之缺点。
而本条先使用所谓之‘善意’,并非以其不知他人商标之存在为判断基准,
而系以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时,
并无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不正竞争意图为判断基准。”。
换言之,行为人如欲主张《商标法》第36条第1项第3款之“善意先使用原则”,
必须行为人本身之主观上需同时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1.该行为人不知悉他人尚未申请注册商标已经存在;且
2.行为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商标时,
并无影射他人商标之信誉,近而影响公平竞争秩序之意图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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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我们确实不知道商标在104年被注册
第2条我就看不太懂,请问我们只在自家店里贩售,而不是到学校和他抢生意,
是否符合“善意使用”的原则呢?
又,我们日后还有机会继续卖该校制服or
只能看着衣服被销毁&支付和解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