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问] 王泽鉴的民概中关于代送买卖的危险负担...

楼主: amute (橘子拿铁)   2017-08-01 23:11:24
※ 引述《hariseb (hi)》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Examination 看板 #1ERh2Qr7 ]
: 作者: hariseb (hi) 看板: Examination
: 标题: [疑问] 王泽鉴的民概中关于代送买卖的危险负担...
: 时间: Tue Sep 13 09:23:35 2011
: 王泽键的民法概要第339页提到代送买卖的危险负担
: 列出民法第三七四条规定:“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送交清偿地以外之处所者
: ,自出卖人交付其标的物为运送之人或承览运送人时起,标的物之危险,由
: 买受人负担。”
: 其注意事项中的第一点提到:本条不适用于所谓的送交买卖。
: 但第三点却说:标的物系由出卖人自己或其履行辅助人时提出时,应先认定
: 其是否为送交买卖。如为肯定,应有民法地三七四条规定的适用。
: 我觉得这两点说明彼此间好像有矛盾,既然都说送交买卖不适用374了,那第
: 三点又是什么意思?什么叫做标的物由出卖人或其履行辅助人提出?
: 第一点我可以理解,第三点总觉得是不是有漏字或写错,请大家解惑,谢谢。
不好意思回复六年前的文章。
我也念同一本书,念过两次对这一面说的东西也是理解不能。
但后来我的想法是这样的:
王老师把374定义为代送买卖,买受人有额外的要求,
而出卖人必须把标的物的危险扩大到运送人或承揽运送人,
故买受人必须因自己的要求,而承担自交付第三人运送后的危险。
王老师的第一点:代送买卖不适用于送交买卖,
而送交买卖是在交易时双方约定好由出卖人将标的物送往买受人住所地的其他住所,
经双方约定好的情况,危险负担仍然于交付时转移。
第二点说的是运送人不是出卖人的履行辅助人,
由于危险负担是双方都不可归责导致标的物灭失,
运送人的故意与过失,原则上出卖人不与之负同一责任,否则就无危险负担的适用。
第三点,我认为老师要说的是,
如果374的情况非由运送人或承揽运送人运送,而是由出卖人或其履行辅助人运送时?
老师的意思我猜是:要先排除“送交买卖”的情况,才有“代送买卖”的适用。
所以肯定可能是打错了,应该是否定才是。
但我不能肯定自己的想法是对的,也希望有能力者能够帮忙释疑,谢谢。
作者: blue999 (FLY)   2017-08-03 03:22:00
法条是写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予运送人吧 怎又变出卖人自己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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