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朋友妈妈癌症过世,因过世前有住院的医疗理赔金未给付4万元,
目前业务员表示将以下列条款办理,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对于尚未给付或未完全给付的保险金,
则以主契约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该部份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朋友,所以未给付医疗理赔金4万元将汇到
我朋友户头。
朋友妈妈有卡债大于遗产问题,但朋友因认为办理抛弃继承牵扯太广,
欲办理限定继承,想请问:
1.未给付的医疗理赔金4万元属遗产,应列入陈报给法院的遗产清册,对吗?
2.若未列入遗产清册,而被查到是否会被认定隐匿而取消限定继承,
变为概括继承呢?
上面问题再恳请帮忙回复,拜托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