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售乙古董花瓶,价金十万元,契约成立同时乙即付半数价金,约定其余半数价金于
甲送至乙之住所时交付。甲命其职员丙在约定之时间送至乙之住处,乙却突因要事外出无
法受领该瓶,丙不得已,将该瓶带回,但在返回公司途中,因丙之轻过失,该瓶灭失。试
问甲乙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想请教下这题
甲无给付义务 乙因受领迟延 要对待给付
我有疑问的是 此时 乙可否用225第二项 向甲请求让与 甲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又如乙已对待给付给甲 此时 甲可否再依188的内部请求权 向丙请求求偿呢?
我在想 甲已填补损害 是不是不行请求..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