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扶养费强制执行? 强制金?

楼主: viocel429 (Fuji)   2017-07-13 18:53:38
各位法律板友好
家姊被前夫提起离婚诉讼,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已收到判决书。
离婚在调解庭成立,监护权后来也判给我们了,
但扶养费部分法官裁定,过去未付的扶养费应该要付,之后一期未付
视同后三期到期(法官不肯之后全部已到期),但审判开始到裁定确认的一年间
,法官"以在确定前尚不发生形成之执行力,故为免日后发生不必要争议"为由,
裁定对方这一年的扶养费不用给,因此我方提出抗告,抗告开庭一次,当庭又说
等一审判决后再由我们申请续行。
在这个情况下,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因为对方从起诉前两年至今都未付扶养费,
一审判决后的这一期还是没给。如果可以,执行名义是什么?
裁定似乎不算终局判决? 这样我就要申请支付命令?
但家事事件审理细则第163条也规定:
“依本法作成之调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为强制执行名义。
那这样究竟要怎么做?是否只要提出这个裁定的正本就好?
另外请问,强制金部分
第191条(裁定给付强制金予债权人)
  债务人依执行名义应定期或分期给付家庭生活费用、扶养费或赡养费,有一期未完
全履行者,虽其余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执行法院得依债权人之声请,以裁定命债务人应遵
期履行,并命其于未遵期履行时,给付强制金予债权人。
所以以现在的情况也可以要求强制金?
那我目前可能针对一审判决上诉(争执剩余财产计算部分),
可以把强制金的要求写在上诉的内容里吗?(但一审判决又完全没提扶养费的事)
注:一审有请律师,但该律师帮助实在有限,
很多问题有问了但也没得到正面回答,包括到底可以要扶养费了没也得不到答案
只好请教板众,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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