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证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

楼主: circus (circus)   2017-07-12 13:58:53
当事人A的舅舅前些日子早逝
舅舅未婚也没有子女
他在临走前留下公证的遗嘱将财产留给他最疼的姪子也就是当事人A
但是他高龄的父母亲还健在 也是法定继承人
请问这时候如果舅舅父母亲上法院拿法定继承部分
按照民法就是当事人A二分之一
舅舅父母亲二分之一
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有没有错?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7-12 14:49:00
所以,除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白发人还要违反黑发人的遗志去依法抢夺黑发人的遗赠?? ^_^另外的部分,就是白发人不抢,换兄弟姊妹见血啃咬?? ^_^姪子是当事人姊妹的子女吧,子女要是看到自己母亲如此不知心中作何感想?继承顺位先的不作为但不放弃,不代表次顺位可以往前夺取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07-12 21:55:00
一、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民法第1223条第2款)。二、民法第1138条第二顺位继承人:父母没有抛弃继承,第三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是没有继承权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7-13 02:25:00
原PO后面应该是指舅舅父母亲百年之后,兄弟姊妹可否发动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07-13 18:28:00
扣减权之性质为物权之形成权,为财产权的一种,非一身专属权,得为继承之标的,因此特留分权利人之继承人亦得行使扣减权(学者林秀雄的看法)。但实务判决倾向扣减权为一身专属权。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13 22:59:00
这个怎能继承,如果接连死亡都在除斥期间内,继承连锁吗XD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07-14 23:58:00
除斥期间并无中断的问题。林秀雄及台大三人的教科书见解都是认为扣减权并非一身专属权,是可以作为继承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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