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条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除规约另有规定外,应有区分所有权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第 32 条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依前条规定未获致决议、出席区分所有权人之人数或其
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未达前条定额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会议
;其开议除规约另有规定出席人数外,应有区分所有权人三人并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过半数及其
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合计过半数之同意作成决议。
前项决议之会议纪录依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送达各区分所有权人后,各
区分所有权人得于七日内以书面表示反对意见。书面反对意见未超过全体
区分所有权人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半数时,该决议视为成立。
第一项会议主席应于会议决议成立后十日内以书面送达全体区分所有权人
并公告之。
一.管委会自行通过决议说停车位不能停机车脚踏车
根本没经过区分所有权人过半数决同意 例如全部停车格100个
要51位所有权人同意才能限制 31,32条的意思是这样吗?
二.若停车格的产权不是写使用面积1/100 而是写xx坪
是否就属专用而不属公设?也就是不归区分所有权人会议
你要放什么都可以?想确认一下这两点的观念是否正确
麻烦高手指点一下....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