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xtraa (extra)
2016-12-22 21:09:20之前开过一次刑事侦查庭 前两天收到不起诉处分书
挂号信封上是我的姓名地址和侦字号 所以我就签收了
但后来打开看里面的处分书不是我的
隔日上班时间承办书记官电话中问我收到错的处分书侦字号后说会再把我的寄给我
我问我要再议的话须在七日内 这会不会影响我的权益?需不需要再议书中注明此情形?
书记官只说他会做一个电话纪录(也没解释是什么意思?) 至于我要写什么 他没意见
因为怕他误会我针对他 我就不敢多问了
其实我只是完全没相关经验和专业 不知应该怎么做比较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想请问大家 法院会自动从我第二次真的收到处分书才开始算七日吗?
因为第一次错的我有签收记录了 而且也只有承办书记官和我知道此事?
我应该在再议书中写此事吗?会有助再议成功率吗?比如说因有此瑕疵所以希望能再议
另外在别人的(就是寄错的)处分书中告诉人只有姓名 但有写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证号
而我的处分书中告诉人和被告都只有姓名 为什么会有此不同?
先谢谢热心板友回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