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大家好!
小妹目前于农会服务,因为104年度之后,农会开始适用劳基法,所以有些规定我们需要
遵照劳基法,又有些规定是要依循农会人事管理办法,而我们又不是法律人,导致有些条
文有看没有懂,为确保自身权益,想请求协助解释法令,谢谢。
我有疑问的是关于农会人事管理办法第 47 条,条文内容如下:
农会劳工在同一农会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其每年之特别休假,除第二项规定外,依劳
动基准法规定办理。农会总干事之特别休假,比照之。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职且继续于同一农会工作之编制员工每年特别休假
日数,得按其至年终连续服务之编制员工年资,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满一年者,第二年起七日。
二、满三年者,第四年起十四日。
三、满六年者,第七年起二十一日。
四、满九年者,第十年起二十八日。
五、满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三十日。
六、于一百零三年二月以后到职者,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于一百零四年一月起
核给休假,且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规定。
编制员工特别休假期间,农会得视财务状况发给旅游补助费。
我的问题是:
问题1. 有关第一项最后的“农会总干事之特别休假,比照之。”
请问到底总干事的特别休假到底是比照劳基法,还是比照第二项规定?
问题2. 有关第三项“编制员工特别休假期间,农会得视财务状况发给旅游补助费。”
请问这项规定是指如果农会有发给旅游补助费的话,是全部的编制员工都能领旅游补助费
,还是只有第二项规定的103年12月1日在职且继续任职的编制员工才能领?
以上两个问题,烦请协助解释,谢谢大家。
文长,感谢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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