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6条第1项普通过失致死:“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我不是法律系,但是很好奇,过失定义这么广,刑度幅员是否该广一点
例如:
三宝在盲弯回转,路过的小明很守法但盲湾实在反应不及,开车撞上,结果:
1.三宝死了,小明过失致死起诉
2.小明死了,三宝过失致死
在案例1小明很虽小,保险赔还不一定够,还要被起诉
在案例2三宝只因方便或一时不察害死人命,但过失致死最高刑度却很低,甚至可以缓刑
这种案件太多了,圣约翰学生害死淡江高材生,酒驾撞死清大博士生
我想问的是,这些三宝害人的案件这么多
怎么都没人考虑要修过失致死的最高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