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6条第1项普通过失致死:“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我不是法律系,但是很好奇,过失定义这么广,刑度幅员是否该广一点
例如:
三宝在盲弯回转,路过的小明很守法但盲湾实在反应不及,开车撞上,结果:
1.三宝死了,小明过失致死起诉
2.小明死了,三宝过失致死
在案例1小明很虽小,保险赔还不一定够,还要被起诉
在案例2三宝只因方便或一时不察害死人命,但过失致死最高刑度却很低,甚至可以缓刑
这种案件太多了,圣约翰学生害死淡江高材生,酒驾撞死清大博士生
我想问的是,这些三宝害人的案件这么多
怎么都没人考虑要修过失致死的最高刑度?
月经文,不太懂这篇文章的用意是什么修法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问为什么刑度那么轻?都说了是过失害人之心不可有,但人非圣贤,谁不会不"小心"犯错假设哪天原PO你"不小心"犯错,吃上刑法,结果激愤的人民喊着要不给你机会原谅这个"过失",应该重判,你做何感想?
我只是问为何没人提过应该可以发现三宝和小明的过失严重性不一样吧三宝的行为明明很轻易可以避免,他却没去尝试人非圣贤,都会有过失,但我不会拿自己和别人生命开玩笑
因为刑法本来就主罚故意 自己看看刑法整部 除了伤害跟致死其他都没有罚过失
刑事政策上 我们希望受刑人处罚完后能够心态上从想犯→不想犯过失犯就不想犯了啊 你再用刑事效益非常低,而且在徒刑环境下还可能让好端端的人染有恶习你会觉得奇怪是因为你只从单方面思考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21 10:26:00警方是依法做事,剩下的是检察官跟法官的事情
作者: Min70916 (~尧~) 2016-12-21 10:27:00
过失致死刑度也跟法官检察官无关......德国是五年以下,台湾的确太轻,但请找立委而非法官
三宝跟小明都是人,哪一方出事肇事者都必须负担一定的责任,你所谓的责任,只是民法上的肇责比例轻重,原则上三宝>小明。
作者:
a9504836 (eddie)
2016-12-21 11:46:00大家讲那么多 我只能说Jaannddyy说的才是正解 推
通篇文章可以吐槽的点太多了,既然你问了,我就回答你:你不就在考虑修法,答案就这样。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6-12-21 12:11:00你的想法类似 黄荣坚的立场 故意和过失 只有程度上的差别有些人认为有很轻微的故意 也有很重大的过失例如在公路飙车 知道很有可能撞到人 但他没有故意要撞死人要当故意或过失 其实是有探讨空间的
眼中有三宝,心中无法律小民好棒棒,一定守法!你直接就心证了
作者:
LAAPujols (LAAPujols )
2016-12-21 16:08:00开车会撞死 大概也都是超速小明只要不要开太快 就不会有这种事发生照你描述的情境 三宝立于不败之地
有人对法律有疑议叫他选立委就对了,谢指教XD时速七十在大部分四线道不算超速,但撞会不会死我就不知道了
你对于法定刑度有意见,除了立委修法啊不然勒?想要乡民跟你什么答案,本来不想嘘的。给你请问杀人罪太轻都没有人考虑修法吗?请问窃盗罪太轻都没有人考虑修法吗?请问赌博罪太轻都没有人考虑修法吗?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6-12-21 18:37:00会有盲弯又有人通过的地方,不论是山路还是小巷,都不会是四线道,而速限大多只有40。 不要为辩而辩,加了条件反而让问题变得四不像。
我倒是认为,应该改变应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定义改成 应注意而未注意 或 能注意而未注意前者为义务,管你TMD有没有办法注意 你就是有义务注意后者是虽然不是你的义务,但你能注意就要注意所以我说 其实实务上应该是 应注意而未注意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6-12-22 07:21:00楼上地球2.0首长
作者:
afflect (Mr.Q)
2016-12-23 00:00:00要讨论的是根因 而非结果 所以驾照不难考
作者: andyahn (努力再努力) 2016-12-26 22:27:00
真得太轻,侵害财产法益都这比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