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行政处分确认无效后补正

楼主: Kang3211 (Kang)   2016-12-20 01:41:43
前阵子本人因不服行政处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连串的诉愿诉讼,台中高等行政
法院最
后以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七项之处分程序有重大明显之瑕疵判决行政处分无效,原本想
说没事了,后来原处分机关又以同样的事件补正原本瑕疵的程序另行处分,向原机关表示
不服,原机关却以只要时效还没消灭,都还可以另行裁罚为由回答我。
想请教各位
1.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14条,违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条之各项是不得补正的,那像这样再跑
一次程序的裁罚还有效吗?
2.如果是无效的,还要再打一次确认无效的行政诉讼吗
作者: paradis   2016-12-20 08:24:00
1.可以,这是个新处分。2.撤销诉讼除非有其他无效事由,不然你应该请求撤销罚锾处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20 10:34:00
正常吧......你是因为 处分程序瑕疵 ,而非 行为不能处分就像科逼对萧老师的案子,也是先撤旧处分然后再来 重启处分程序把该补正的补正,这样让受处分人无任何可以翻盘机会更何况,别看错114 条了111条是自始无效,你根本不可能需要走道高等行政法院若有一张处分书违反111 条,大概连法院进都不用进,机关就自己废掉了诉愿第一关,机关法制人员就会发现111 的无效要件
楼主: Kang3211 (Kang)   2016-12-20 10:46:00
看是我的情况是再诉愿的情况提出 原处分机关不认为有111的情况 因此我在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行政处分中有重大明显之瑕疵 属111 第七款 因此自始无效 高等行政法院是行政机关去上诉的 不是我上诉的 最后高等行政法院还是维持原判决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20 13:28:00
那就不是补正原处分,而是[另行适法处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21 08:10:00
你没搞懂,基本上那是新的行政处分然后你要打撤销诉愿,只有三十天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