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无权代理 VS 无权处分

楼主: heart1646 (Abera)   2016-12-17 01:05:58
无权代理 VS 无权处理
参考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513
甲将乙寄托之物,谎称为其所有,而出卖于丙。
又若甲非以自己之名义,而以乙之名义,将该物出卖与丙。
则二者之法律关系各为何?(皆假设丙为善意)
一、甲以“乙之名义”的名义出卖物给丙(民法170无权代理):
(一)如果“乙不承认”甲的无权代理行为,则丙无法取得该物之所有权,
乙可对丙主张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民法第767条”。而丙可对无权代理人甲
主张“民法第110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如果“乙承认”甲的无权代理行为,则该无权代理行为溯及于代理人行为时,
即对本人发生效力,甲转为有权代理,甲与丙所缔结之买卖契约,效力归属于乙,
乙成为出卖人,乙得以“民法第541条”,向甲请求丙支付之价金。
二、甲以“自己名义”出卖物给丙(民法118无权处分):
(一)如果“乙不承认”甲的无权处分行为,
丙可以依“民法第801条、第948条”善意取得该物之所有权。丙若因善意受让
规定取得所有权,则乙对丙即不得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至于甲乙二人之间,因有寄托关系,但甲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返还之义务,故乙可向甲请求损害赔偿“民法第226条第1项”;
另外甲出卖乙之物取得价金,在学理上称为“不当得利”,
即没有法律上原因却受有利益,
故乙可再向甲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第179条”;
再者,因为甲的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乙丧失物的所有权,是故意不法侵害乙之所有权,
故乙可向甲请求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第184条第1项前段”。
备注:请求权竞合为同一内容之给付请求之数请求权中,其中一请求受到给付后,
则全部请求权归于消灭,不同内容之请求权,则不因其一受给付而导致他请求权消灭。
(二)如果“乙承认”甲的“无权处分”行为,
乙要如何向甲请求价金?是比照无权代理吗?
法律门外汉求解
新手发文,有错请指教
作者: dices (diceqq)   2016-12-17 13:52:00
基本上承认无权处分并不表示免除无权处分人的赔偿责任所以甲乙之间有契约责任 如果想要请求价金应该可以适用无因管理请求无权处分人因管理而得的利益
作者: febonach (真菌)   2016-12-17 15:04:00
不当得利
楼主: heart1646 (Abera)   2016-12-18 14:51:00
原来如此,不法管理,适用侵权行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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