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想请有关藏匿人犯罪的成立的问题

楼主: andyhahaha (天线宝宝出来玩)   2016-11-10 18:13:31
各位前辈大家好
小弟有个稍嫌基本的问题想请教
请大家帮忙解惑一下,感谢
案例事实大概如下:
A因犯罪遭检察官起诉
而从犯罪事实中,可显见A与不知名的B
基于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成立共同正犯
而于侦讯中,A拒绝透露B之真实身分
请问此种情形,A是否该当刑法164条的藏匿人犯罪?
也就是:共同正犯拒绝透露其他共犯的身分,是否成立藏匿人犯罪?
恳请大家解惑,感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1-10 19:22:00
先搞清楚什么叫做“藏匿”……
楼主: andyhahaha (天线宝宝出来玩)   2016-11-10 20:06:00
Google找不到相关资料,又没电脑可以查判决Orz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10 20:45:00
无此义务
楼主: andyhahaha (天线宝宝出来玩)   2016-11-10 20:49:00
为什么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10 21:40:00
他是被告,可以不说话;找人是检警的工作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1-10 21:43:00
单纯沉默不构成隐蔽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11 01:15:00
隐匿是要“积极行为”,消极不陈述不算。先不说共同正犯很难想像不并案审理,就算真的是两案,证人仍然拥有避免被诉追的拒绝证言权。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1-11 06:30:00
…你爽就好。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11 09:23:00
上面就有人说单纯沉默不构成隐蔽了...如果你的见解可以通,以后检警都不用办案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6-11-11 11:35:00
你的刑诉只有180条?181呢?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1-11 16:53:00
大前提就是消极不陈述不成立使之隐蔽之构成要件,如果你不认同这个大前提,往下的讨论意义不大。至于拒绝证言部分,个人认为那是程序法,不应该拿来作为实体法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之理由。你的盲点就是在于你的大前提与大家不同,也不能说你一定是错拉。但毕竟这就人文社会科学,各自表述看谁有阐述权利,但目前至少是这样。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11 17:08:00
照楼上的说法,若程序法跟实体法之间割裂,然后原PO的叙述有可能是对的,到时候就会出现作为证人有拒绝证言权,但却成立实体法上隐匿人犯罪的矛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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