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消费诉讼的代理委任及举证问题

楼主: sukie (sukie)   2016-11-09 14:47:36
事件:
本人于电信公司以续约方式购买手机,10日后使用发现wifi接收不易,因此送修。
经送修拆解,维修中心表示手机有缺件,疑似私拆,导致wifi接收问题;
且因缺件,公司不提供保固服务,宣告不受理我的手机。
日前经过两次调解会议,是针对电信公司售出瑕疵品,须赔偿我完整同款新机。
但是两次调解都不成立,因此选择诉讼!(以下称电信公司为 被告)
在第二次调解会议中,也是律师的调解委员告知:
1.消费者明显无动机私拆
2.维修拆解后证实手机缺少零件,为瑕疵品
3.消费者得以民法第365条,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
4.举证消费者私拆,为被告之责任
这边提出三个问题:
1.因为我要上班,亲姊愿意代理出庭,除非法官要求本人需出庭,
一开始提出委任状就可以了吗?会不会有不准委任的状况?
2.我没有私拆手机是事实,被告无法举证我有私拆,
那他还有什么理由不赔偿我吗?
3.被告坚持我需要连同制造商一并追诉责任,否则会延长追溯期,
但是我购买的对象是被告,与制造商并无直接关系,他这是在吓阻我吧?
虽然只是小额案件,但觉得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调解了,
每次的通讯、调解,结果都是摆明要我自认倒楣,
没理由被白欺负,所以就争这一口气!
麻烦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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