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弟收到一个驻点的offer
然后有签员工规章里面有提到
试用期离职需5天前告知
外派驻点人员需30天前告知。
不过因为一些原因,只待了九天就离职了
而我有查过,离职依劳基法为主,未满三个月
是不用有预告期的。
离职当天有SKYPE跟主管说要离职,他回:
"好吧,如果你坚持这么做的话,把东西还我吧"
东西指的是门禁卡,还他之后,也有发MAIL给主
管跟公司信箱说要离职。
不过今天收到存证信函,由律师代发的,内容如下:
第一页载明我上班的时间共九天薪资共多少,什么时候
会汇给我。
第二页内容大概如下:
另依本公司规定,试用期间员工离职需5日前提出,上开
规定亦为台端所明知。台端竟未依规定申请离职,而系以
电子邮件告知离职后翌日未至公司上班,此举已严重影响
本公司及公司客户之权益,考量日后可能因此导致本公司
蒙受损失,故本公司保留此部份之法律请求权利,特委请
律师发函告知。
请问,我该做什么吗?如果什么都不做是否就等于默认上
述之内容?
PS:我有保留SKYPE对话内容,离职信也有CC给自己的信箱
最后,先谢谢板友们的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