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刑法原则是不是和台湾不同啊?
之前有日本修改追诉期的问题
https://www.ptt.cc/bbs/Detective/M.1272371013.A.A9A.html
其中除了提到杀人罪的追诉期废除以外
最重要的一点居然是
"追诉时效的废除、延长也适用于到修法之前的时效尚未未到期的过去的案件。"
以我国刑法来说,不就违反了刑法当中的从旧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80条过去也曾经将死刑的追诉期从20年延长为30年
但是如果依我国刑法的原则,不得溯及既往
也就是以前在较短追诉期间所犯罪的犯人仍然适用旧的追诉期
那日本为何可以延长追诉期还让它适用到仍未完结的案件上呢?
日本的刑法原则到底为何可以允许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