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保险公司搞乌龙(更新)

楼主: ya9945129 (mini_m)   2016-05-16 20:42:40
我妈妈于4/7被机场接送车行的一部厢型车撞,上周5/12妈妈、车行老板娘以及他们的强
制险保险公司a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最后和解达成,保险公司说会在6/12以前将赔偿
金额汇入我妈妈的户头。
本以为事情圆满结束了...
刚刚(5/16)保险公司a打电话给妈妈说他们发现自己并不是接送车行的保险公司,所以
要寄新的
和解书给我妈,并且赔偿金额要扣除强制险的金额,还强调很急,明天要给答案。
我想请问这样合理吗?怎么可能有保险公司事发都一个多月,还派业务员来一起谈和解,
竟然完全没发现车行根本不错是自己的保户?
因为这个问号真的太大、太不合理了,我妈能拒绝新和解书用寄的,要求重新去调解委员
会一次,车行老板、原来的乌龙保险公司a以及真正的保险公司b都要出席吗?
还是其实这种事情很正常,新和解书用寄的也没关系?
更新更新后续:
今天5/17,我妈妈向保险公司a提出重新去调解委员会一次,车行老板、原来的乌龙保险
公司a以及真正的保险公司b都要出席的要求。
保险公司a负责的业务员一直推说“我很急”“不要再麻烦车行老板跑来跑去啦”“保险
公司b不可能出席啊”
保险公司a的业务员说原本谈好和解的金额他一样会给妈妈,只是需要另外跟他签一张和
解书。并且日后可以拿着这份和解书再另外向保险公司b申请强制险的部分,我妈绝对不
会吃亏。
我要妈妈打电话给车行老板确认这件事情,没想到通过电话才发现车行老板完全不知道后
面这些事情的发生...我的天啊...太诡异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5-17 13:16:00
文中倒数第二段的作法,比较妥当。这很扯,因为保险公司会先确认该车有没有向该公司投保。而且新的和解书与a保险公司无关,整件事情怪怪的。
作者: ych1022 (玄米)   2016-05-17 14:07:00
查询到诉讼外和解..其实无强制力 http://goo.gl/ykrDbx上述台中第五分局的常见问题网页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5-17 17:31:00
《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调解经法院核定后,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经法院核定之刑事调解,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者,其调解书得为执行名义。如果是《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说的调解成功,且经法院核定的,那是跟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且调解书可作为执行名义的。但那要在乡、镇、市公所调解委员会调解才行,私人场所的和解不算数。
作者: ych1022 (玄米)   2016-05-17 20:13:00
to 9999,感谢~你解了我的疑惑
作者: v3su   2016-05-18 01:36:00
推专业 taoist9999 大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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