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想请问各位先进一点法律问题。
我的家教学生是高中应届毕业生,
过去一个月因水痘住院,为避免感染,经老师同意至毕业不须再去学校,老师事后要求一个
月的医师证明才予以准假,但主治医师表示开这样医师证明会被其他医生笑(很闹的意思
),因此学生家长与老师起了一点争执。
而近日即将毕业,学生的学生证遗失,老师以“无学生证”为由而不发给毕业证书。
照理说,老师应无权于其他毕业要件皆备之情况下,因无学生证而扣留毕业证书(个人觉得
有点刻意刁难),扣留之行为亦于法无据。
故想请问各位先进,上述情形是否违法呢? 是否可能构成刑法335之侵占罪或有其他法律适
用呢?
谢谢各位^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