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方友人
男方下称甲女方下称乙,双方已同居二十年左右,未登记结婚,对外皆以夫妻相称。
后因甲方外遇,想结束这段关系,承诺给乙方一笔金钱,要求分手。
乙方与甲方同居这段时间,乙亦将身上财产资助甲方事业周转约一百多万,目前乙方身上
已无任何财产。
想请教各位,甲方承诺给一笔分手费,应定性为借款或是赡养费?契约书应该如何写较好?
本想定性为借款,再找公证人跟签本票的方式,确保甲方会给钱,但是实际上他们并没有
借款的事实。
把它定性为赡养费,因为担心仅是事实上夫妻,若甲方不给钱后续处理还要举证,也是造
成乙方二次伤害。
因为乙方后半辈子只能靠这一笔钱过活,身上也无任何财产,希望各位的帮忙,才在此请
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