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附上法条
物权编施行法第8条之5第5项
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专有部分,依第二项规定有分离出卖之情形时,其基地之所有人无专有
部分者,有依相同条件优先承买之权利。
土地法第104条
基地出卖时,地上权人、典权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房屋出卖时,基
地所有权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其顺序以登记之先后定之。
问题:
主张物施8-5V跟要件跟土104房屋出卖的要件有不一样吗?
土104不包括之房屋出卖区分所有建物之专有部分吗?
老师举的例题如下
基地所有权为甲,丁共有 其上房屋之一楼为甲所有 二楼为乙丙所有(无基地所有权)
问乙欲出售其二楼之应有部分时,丙,丁 何这得优先购买之?
丙主张土地法34-1IV 房屋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
丁主张物权编施行法8-5V 基地所有人无专有部分之优先购买权
依土地法第34-1执行要点第10点第7款 土34-1之优先购买权优先适用与物施8-5V,故丙可
优先购买乙之应有部分
那这里我就有疑问 为何老师不提丁主张土104,土104之优先购买权效力又优于土34-1,会
得到完全不一样的结果。是有什么要件的不符合吗?
麻烦各位高手帮我解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