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先描述一下事件经过:
上周五下午我的钱包放在机构里面的员工休息区的沙发上,
因为赶时间回办公室处理事情,所以就把钱包放在沙发上没拿,
不过在我离开后,机构有同事因为要去某个办公室处理事情,
经过了休息区看到我钱包在沙发上,原本想通知我,
但因为他赶时间就先让我的钱包继续躺在那里,
结果一个半小时过后,他再去看,我的钱包就消失了,
因为要到我们的员工休息区必须进我们机构里面,而我们机构门口有一位助理小姐在,
所以进出的人都会被看到,那天下午助理小姐有在位置上,
表示那段时间进出的人只有2、3位顾客与1位清洁人员
(那天机构员工来上班的人很少,才4~5人而已)
然后我就打电话请警察过来,
警察来现场看看,并听完我们描述完过程后,就表示要我报遗失,
可是我很困惑为何在我们机构内部空间不见的个人物品不能算被偷窃走而仅能报遗失呢?
那天警察的说法说因为我们监视器没运作所以我这样完全无凭无据无法报窃盗,
所以我就听了警察的话去警局报了遗失。
但因为我觉得报遗失还是很怪,所以这几天都在查一些遗失侵占和窃盗的资讯,
我在“法源法律网”看到对侵占与窃盗的定义是:
侵占与窃盗虽同属于领得犯,而且皆未对人或物使用暴力,
然而二者仍有其不同之处,即侵占之取得他人所有物之占有为合法,
而窃盗取得他人所有物之占有,并非合法取得,
亦即在财物所有人不知之情况下,违法取得被害物品之占有。
自诉人虽同时提起窃盗及侵占之诉,
究应成立窃盗或侵占参照最高法院九三年台上字第三四四号刑事判决,
刑法之侵占罪,必行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
而于持有状态中,易持有为所有之意思始可。
如其之持有,系出于非法方法,并非合法持有,则应视其方法为何,
而分别成立诈欺、窃盗、抢夺或强盗罪,要无成立侵占罪余地。
看完以后我的理解是,我的钱包并非被合法持有,
所以我的钱包依此定义不是应该要报窃盗才对吗?
可是我真的无凭无据的到底要怎么让警察受理?
而且我已经顺从地去报遗失了,还能"改"报或"加"报窃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