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报遗失后可转报窃盗吗?

楼主: Jinne (Jinne)   2016-02-23 16:05:18
首先我先描述一下事件经过:
上周五下午我的钱包放在机构里面的员工休息区的沙发上,
因为赶时间回办公室处理事情,所以就把钱包放在沙发上没拿,
不过在我离开后,机构有同事因为要去某个办公室处理事情,
经过了休息区看到我钱包在沙发上,原本想通知我,
但因为他赶时间就先让我的钱包继续躺在那里,
结果一个半小时过后,他再去看,我的钱包就消失了,
因为要到我们的员工休息区必须进我们机构里面,而我们机构门口有一位助理小姐在,
所以进出的人都会被看到,那天下午助理小姐有在位置上,
表示那段时间进出的人只有2、3位顾客与1位清洁人员
(那天机构员工来上班的人很少,才4~5人而已)
然后我就打电话请警察过来,
警察来现场看看,并听完我们描述完过程后,就表示要我报遗失,
可是我很困惑为何在我们机构内部空间不见的个人物品不能算被偷窃走而仅能报遗失呢?
那天警察的说法说因为我们监视器没运作所以我这样完全无凭无据无法报窃盗,
所以我就听了警察的话去警局报了遗失。
但因为我觉得报遗失还是很怪,所以这几天都在查一些遗失侵占和窃盗的资讯,
我在“法源法律网”看到对侵占与窃盗的定义是:
侵占与窃盗虽同属于领得犯,而且皆未对人或物使用暴力,
然而二者仍有其不同之处,即侵占之取得他人所有物之占有为合法,
而窃盗取得他人所有物之占有,并非合法取得,
亦即在财物所有人不知之情况下,违法取得被害物品之占有。
自诉人虽同时提起窃盗及侵占之诉,
究应成立窃盗或侵占参照最高法院九三年台上字第三四四号刑事判决,
刑法之侵占罪,必行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
而于持有状态中,易持有为所有之意思始可。
如其之持有,系出于非法方法,并非合法持有,则应视其方法为何,
而分别成立诈欺、窃盗、抢夺或强盗罪,要无成立侵占罪余地。
看完以后我的理解是,我的钱包并非被合法持有,
所以我的钱包依此定义不是应该要报窃盗才对吗?
可是我真的无凭无据的到底要怎么让警察受理?
而且我已经顺从地去报遗失了,还能"改"报或"加"报窃盗吗?
作者: SoaringHawk (疾光)   2016-02-23 16:56:00
看完原po你的描述,拿走你钱包的比较像侵占遗失物如果你真要报窃盗也可以,就打110说要报别管警察讲什么只是原po你真要有心理准备,没监视器应该是找不回来了
作者: rock0807 (∫PTT帮∫ 废文组组长)   2016-02-23 18:16:00
你可以主张窃盗 不过就拾得人的角度来看的确是侵占遗失物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2-23 18:35:00
先搞清楚侵占罪里面的 侵占遗失物 吧法源那个解释是 传统侵占侵占罪共有4条(335-338),法源解释的是 335遗失物则是 337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6-02-23 19:05:00
如果有人捡到,顶多就侵占遗失物啊,楼上版友们都解释的很清楚了。你钱包放沙发又离开现场,已经脱离你管领力了,不太是用窃盗办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2-23 21:24:00
基本上呢,个人认为第二行到第三行,应该是遗失而非没拿因为 "这种说词不合常理"常理的话,发现钱包不在身边,一定会去找,若已知掉在哪边也一定会联系别人收起来代保管...也因此,不是没拿,而是忘了拿.....那这样就是 "遗失"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02-23 22:01:00
东西没拿走理由不外1.要放那2.忘了3.要丢要说服人你是个觉得工作重要不愿意多花拿的时间放那请自己举证吧
楼主: Jinne (Jinne)   2016-02-24 09:06:00
因为钱包体积较大放不进口袋,我确实一开始是放在沙发上我身边,后来去洗个餐具用其他东西遮掩著,然后回来以后因为目光所及只有遮掩用的东西,所以抓着就走,我的钱包就被我忽视掉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2-24 12:22:00
忽视=遗失
楼主: Jinne (Jinne)   2016-02-24 17:12:00
了解,谢谢大家 (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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