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既然都会败诉,干么还审这么久???

楼主: 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2014-10-22 11:33:44
※ 引述《grace0928 (静香)》之铭言:
: 既然妳早就知道不适合、既然妳早就不想判,那是到底为啥要找这么多证据呢???
: 真是太装肖了
这种事在告公务员或大财团的案件最常见:
1.通常拖越久对原告越不利,证据会消失,证人会忘记,还有时效消灭。
惊喜好礼也会陆续送到法官那边。
2.现在法官不会像以前那么粗糙、不开庭或开一次就直接把你干掉,会装模作样。
3.法官本来想要认真审理,可惜最后遇到压力
(例如被庭长 /学长骂、收到惊喜好礼),只得虎头蛇尾。
我经手的一个真实案件,原告是幼稚园幼童在校受伤,
检具伤单与环境杂乱照片,但没有警方采证。
简易庭一个唇红齿白的年轻男法官,
原告父母不懂法律,第一次开庭只告老师侵权损赔,老师没出庭,
原告请求一造辩论为判决,
小法官竟然斗胆拒绝,理由是希望实事求是,还好心提醒他追加机关为被告。
(原告父母心想:台湾司法有救了,法官是大好人会上天堂。)
没错,这就是原PO所说被玩弄感情的感觉!
第二次开庭,机关不出庭,小法官大怒,当庭说要发文请机关说明。
第三次开庭,机关派律师出来,说教室虽然杂乱,受伤并不是直接撞到杂乱处,
但究竟撞到哪里也没讲。
第四次开庭,小法官低着头,脸红著对原告说,你是原告,必须充分举证。
原告父母说,事发时我们都不在现场,现场的幼稚园小孩不会举证啊~~
小法官低头说:辩论终结。
最后判决出来,原告举证不足败诉,教室杂乱不一定造成幼童受伤。
原本一造辩论铁赢的官司,被小法官玩到输。
结论:法官慢慢审不代表是法官好心,千万不要跟法官谈恋爱,
退一万步而言,再好心的法官最后也会变心。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0-22 11:45:00
看第一点就笑翻了,最好是时效会消灭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4-10-22 11:59:00
讲的在理
作者: 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阵)   2014-10-22 12:01:00
刑法的时效只有追诉跟行刑....只能告民事吧,但民事看起来举证又不足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22 12:22:00
笑死我了 第一次开庭是准备程序吧 被告就算没来 你声请一造辩论也当然不可能准啊 这也能拿来说嘴 哈哈
作者: kming327 (johan)   2014-10-22 13:39:00
去法院是自已选的 进去后人家要怎么样本来就随人高兴
作者: ricewin (小米)   2014-10-22 14:40:00
看到嘘文后笑死了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0-22 16:17:00
第一庭就要一造辩论 有笑点 而且都告了要怎么消灭时效?这个案子的标的是有大到法官敢拿他的待遇去赌吗?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10-22 16:26:00
起诉后时效就中止拉...
作者: guanquan   2014-10-22 17:43:00
胡说八道,谁说一造辩论就铁赢?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22 18:04:00
法官行使阐明权跟最后没办法举证而败诉是两回事吧如果准了一造辩论判决,到时直接判输你又要怎么讲?司法已死,对方没来开庭都能赢。 这样吗? 话都给你说就好侵权行为举证责任本来就在原告,举不出来也要怪法官。甚至连法官之前的好意提醒(阐明权)也认为是玩弄感情还说被法官玩到输,不要笑死人了好吗?说是你经手的案件,你是对方律师还是书记官还是录事啊?这么忿忿不平怎么不去跟当事人说可以告债务不履行这样举证责任就在对方囉.阿~可能法官没跟你说也是法官的错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22 20:41:00
不管是不是小额 除了银行的借款或电信费的以外 我还真没看过第一次开庭就准一造辩论的 原po如果有经手过有准的可以给个案号开开眼界吗?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22 22:08:00
快去检举我啊! 没办法反驳就扯一堆有的没的,弱爆了好吗?一造辩论判决输了你要另外讲,不就都你的话,有啥好说?我看不出我哪里态度轻佻,倒是你弱可以不用出来po文献丑.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22 22:15:00
我嘘第二次应该还不用水桶 民诉436-12讲的是得而不是应你用斗胆形容法官不一造辩论是真的很夸张 而且实务上几乎没有第一次庭期被告没来就准一造辩论的 再来 我跟你有没有经手过第一次开庭就一造辩论的案号 你跟我扯可以拍电影干嘛 要回应就针对内容回应 不要扯一些其他无关的东西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22 22:16:00
自己不给案号,自己叙述漏洞百出不能笑?给个案号干版权鸟事? 少顾左右而言他guanquan也没讲错.一造辩论判决不是稳赢的,打你脸就不回?另外你可以去看一下版规哪条有提到不能连嘘?别版规定又怎样,明朝剑斩清朝官? 你就是 弱 爆 了!最后,不用居劣势就放党工大绝,在吱板有用而已。不过倒也可以说明你的程度就只有这样,呵。还有,小的99年就高考及格了,辩输的人总是爱拿考试说嘴不知为啥,我是觉得很有趣啦. 可能是自卑吧.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22 22:30:00
c大去看一下最新的那篇文章吧 你应该会跟我一样想要洗洗睡了 哈哈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22 22:31:00
我有看到呀... 看完之后反而开始同情他了......等了这么久你就只编辑出这两串? 老实说我还满失望的...那就晚安不送了. ^^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0-22 23:44:00
案号是在版权什么鬼的原来这个版是蓝的????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4-10-23 05:11:00
误解新的那篇的意思跑去ALLPOST找发现更红更有趣的 XD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10-23 08:40:00
抢案号咧,怎先不研究下你侮辱这位法官在前面呢?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23 11:08:00
把第一次开庭不准一造辩论解释为陋习---这就是你想了一晚上的说法????厉害厉害 请问你是不是有参选台北市长?????如果没有的话 我认真建议你可以考虑往参选从政这个方向发展 屈就在PTT实在太埋没你了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10-23 11:12:00
苏建和案促使刑诉修法,程序从新下,证据无证据能力当然要改判,这跟你的论点有啥关系啊? 下级法院很多见解才是人民所能接受而要和上级法院见解重新讨论的好吗?法官在程序上维持两造平等很正常啊被讲成玩弄情感哪不是对他的侮辱,证据谁要举证啊?如果是法官提出被告不翻才奇怪,原告的律师呢?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好吗?如果不满,请多花点时间费用去无门槛限制的补习班念书,另外喔 那个没有实益的争执是您弄出来的吧,执业人员就是为了要处理这些问题才要多耗时间处理.我是顺着你的话的
作者: nel624 (风)   2014-10-23 12:12:00
一造辩论等同对造的自认??这种见解的依据为何??原po喜欢以自己所认知的"法律"来处理诉讼事件 这是很危险的 原po可有想过 搞不好就是因为系由你"经手"的 才会使一个赢面很大的诉讼搞到变败诉??原po知道原告应负举证责任吗??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4-10-23 12:27:00
希望你不要觉得我在侮辱你但你真的不是 miroprespoka 吗?总觉得你们的逻辑思路很像阿只是一个爱到处引用新闻,另一个爱引用片段判决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0-23 13:00:00
嘴巴讲得很厉害 案号还是拿不出来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23 13:59:00
又扯我没有实益了? 哈哈! 那两行推文正是打你整篇的脸啊能被嘘成这样也不简单,你的确可以去开补习班。显然你连基本的逻辑论述都不懂你本文说法官没准你认为铁赢的一造辩论判决而被小法官玩到输。 重点是前提根本错了一造辩论判决并非必定胜诉,那请问你这边文章有何参考价值更别提准不准一造辩论判决跟原告无法举证而败诉是两码子事而后你又说一造辩论判决如果输了,你要另外说?这就更好笑了,说穿了还不就是输了都是法官问题?跟准不准你认为铁赢的一造辩论判决有何相关?如果你连这样都看不懂,也难怪只能出顾左右而言他的烂招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0-23 15:43:00
没赢就是法官的错 结案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23 16:04:00
我后来仔细想想 原PO这一套如果用在跟当事人面谈时的接案技巧 其实应该满好用的才对 什么都是法官的错当事人跟自己都没有错 而且跳针式回应对不懂法律的当事人来说 他应该会觉得好强大喔 委任状签下去应该没错然后就可以顺利接到案收到钱了 我终于开始有点懂为什么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会去找别人委任不来找我了就为了学到一招接案技巧 所以我改成推 不嘘了
作者: nel624 (风)   2014-10-23 17:56:00
对于一个把民诉280条3项解读为"一造辩论等同对造的自认"的人 我实在没什么好说的 原po你继续自嗨吧 其实还满同情你所"经手"案件的当事人 他们还满倒楣的 唉~有鉴于原po所表现出的态度 我建议大家以后对于原po所问的问题都不要回应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24 06:29:00
#1JFXZlL4 (LAW) 原来这就是你"经手"的案件啊 哈哈哈怎么跟你文章中强调的点部分雷同部分又不同呢...还真是无巧不成书还是回到那句,你的当事人真倒楣。正所谓遇人不淑啊.a完你的历史文章更是觉得胜读10年书,所以我也改用推的。记得下次拿考试呛人之前,先看自己考上了没...再次看完这整篇文章,害我也不由得开始同情起你来......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24 17:07:00
长太帅会让当事人没有安全感???唉 我又不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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