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各位版友一个问题
中华民国对于国籍的认定是以属人主义为主,属地主义为辅。
根据这个原则,原PO有几个问题想请教,请不吝解惑...
1. “属地主义为辅”的意思是:
假设今天有个不知其国籍的孕妇偷渡到台湾,产下婴儿,由于不能得知其父母之国籍
则该婴儿便获得中华民国国籍。是吗?
2. 所谓属人主义,指婴儿之国籍跟随其父母一方或两方之国籍。
那么假设我妈是日本人,我爸是中华民国人,我便同时拥有两国国籍。是吗?
3. 假设某乙的母亲是日本人,父亲是泰国人,某乙在中华民国出生
由于台湾系属人主义,故某乙仅拥有日本及泰国之国籍。是吗?
4. 若某甲的母亲拥有A国与B国国籍;父亲拥有C国与D国国籍,
根据属人主义,某甲会同时拥有四个国籍。是吗?
5. 若第四点是错误的理解,请问在怎样的情况下
会出现同时拥有三种或以上国籍的情况呢?
最近因故正研究国籍,但有些情况还是不太清楚,google也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尚祈解答,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