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版友:
我们社区是新成屋,
第一届管委会今年四月成立。
因为还没点交,所以住户预缴的管理费都还在建设公司,
管委会没有资金可以用,
就动脑筋去跟建设公司要求赞助办中元普渡和中秋联欢晚会。
后来更夸张,
管委会竟然要与临近的房仲业者签约,
让房仲业者提供赞助金给社区,
然后条件交换是使用有房仲名称与Logo的公布栏放在社区内作为公告使用。
我查了公寓大厦管管理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
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不属专有部分之防空避难设备,其变更构造、颜色、设置广告物、铁铝窗或其他类似之行为,除应依法令规定办理外,该公寓大厦规约另有规定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已有决议,经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完成报备有案者,应受该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之限制。
请问,若社区管委会未经区权会同意使用房屋仲介公司赞助的具有明显仲介公司名称、LOGO样式的公布栏于社区非专用区域放置(例如大厅、停车场等地方),住户是否可要求管委会需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八条之广告物规范经区权会同意后方可放置,并在未经区权会投票通过前应先行撤除?
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