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起诉中可以在调查其他犯罪事实吗?

楼主: actomorrow (德鲁伊熊)   2014-09-03 15:56:24
※ 引述《itri3185 (竹梦)》之铭言:
: 想请问各位大大
: 如果于刑事案件中,地检署已经起诉而转移到地方法院审理,
: 在审理期间,如果我有认为被告在这件事情还有其他犯罪事实,
: 可以在具状向公诉检察官检举吗?
1.不可以,如果起诉,检察官跟法官就必须依照起诉书之罪责内容审理
但是可以依据与案件相牵连部份,以证据列为佐证,如果运气够好,
被告会被审理过程另案‘办理’相牵连案件起诉与审理部份。
: 因为一件土地问题被告系因为伪造文书而被起诉,但在审理过程中
: 我发现被告的行为还不只伪造文书罪,还有触犯其他刑罚。
: 1.我应该是具状向目前承办的公诉检察官声请调查,还是去地检署重新告诉一次?
2.可另行按铃申告并提出正式告诉(参考桃审103年度审智字4号/103年度他字1250号案)
我自己也遭遇相近案例,上开案件就是我自己的诉讼案件纪录。
: 2.被告伪造文书,我认为被告要赔偿我的损失,但因为被告伪造文书是不成,
: 我有什么权利可以主张被告要赔偿我?可以列因案件而无法工作的损失、精神损失?
3.这部份为民事诉讼部份(权利侵害/请求偿付权利)。
: 3.因为之前在地检署都是侦查不公开,所以根本都不知道检查观察到什么证据,
: 一度还以为被吃案了。现在已经起诉被告了,这样我有权利可以看检察官调查到的资料
: 有哪些吗? 因为我认为被告伪造文书的目的应该不只有表面上的目的。
4.如果有起诉,起诉书会写明有无相关罪证,另外:伪造文书是非告诉乃论,检察官
必须‘强制起诉’,所以....等著审理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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