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 Violation 版,招所谓的【PTT 法务站长】
以不实言论无端的停权ID miroprespoka 发信、发言等权利。
如下篇文:
http://www.ptt.cc/bbs/Violation/M.1408801824.A.359.html
该文涉及妨碍名誉,
因已充分告知该站长,其仍不做修改、删文补正,
违法意图明显。
目前已将提告该 bxx 法务部站长,至台北地检署。
并已告知台湾大学课外活动组负责PTT事务之马先生此事,做
查核处理。
以此ID代miroprespoka 发文。
miroprespoka blog: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157587531
谢谢版友。
※ 引述《miroprespoka (怡琦 (请Q我))》之铭言:
: 这个是本版常讨论的实用问题,此部分请参考如下篇文:
: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157587531
: 网络上诽谤他人或一般诽谤他人,检察官或法官会审酌"证据"
: 并权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及"不法意图"
: 而故意就要看是否: 在被诽谤者告知受损后,
: 原诽谤他人者,是否有删文或道歉等。
: 客观部分: 依据法条,是否有散布于众,供人臆测等行为..
: 诽谤行为通常都是已经是行为结果既遂。
: 很容易判断。
: 所以,是否是【诽谤+故意】,您可跟律师讨论该如何处置。
: 或到1. 地方法院诉讼辅导科,下午都有不错的咨询律师可询问。
: 2. 区公所
: 谢谢,希望有帮到您。
: ※ 引述《navysoider (胖胖猫儿)》之铭言:
: : 想请问各位律师朋友目前遇到的问题。
: : 去年12月我被告妨害名誉,原因是在10月于网络某消费者自救会留言。该厂商本身为网
: : 路卖家,因为态度及商品的问题上过苹果投诉版之前在ptt也出现过大量讨论,后来有受害
: : 者成立消费者自救会。
: : 当时我某一个贴文的下方出现与原本贴文不相干的话题,我在下方留下了"之前买鞋子
: : 穿过发现里面垫厚纸板"的内容。后来也许该厂商在网络上放出风声要告人,所以很多人撤
: : 掉留言(但我人那时候不在台湾,所以不知道)所以前面的留言都消失了。
: : 我的主张是该厂商本身没有卖鞋子,我留言内容评论与鞋子有关无法认定为影射它们。加
: : 上虽然前面的贴文是问衣服瑕疵与抱怨,与我的留言并无相关。且该厂商与众多消费者有
: : 纠纷表示本身经营方式有可议论之处,我留言内容也没有用毁谤性的字眼针对他们。
: : 陈述事实应该是宪法保障我的言论自由权益才是。
: : 起诉书的理由是我没有买他们商品却在自救会中留言所以认为造成毁谤。
: : 但昨天法院开庭时审判长完全不给我发表言论,只问我是否有留言,是否道歉。但也没有宣
: : 判胜或败诉。
: : 对方在和解条件上狮子开口要求50万赔偿(我怀疑是讼棍)
: : 再来9/2才要开庭。
: : 1,想请问我这样有造成毁谤罪吗?
: : 2,103念1月上路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1条之1修法实质除罪化我适用吗?
: : 3,所以审判长这样程序有瑕疵吗?
: : 4,能反告对方诬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