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先进好 想请教大家问题
甲向乙医院请求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甲起诉时乙医院之法定代理人原本为A
经地方法院判决乙医院胜诉(法定代理人为A)
甲不服提起上诉 此时乙医院之法定代理人恰巧变更为B
惟乙医院之诉讼代理人并未向法院陈报法代变更乙事
B亦未提出声明承受诉讼之诉状
迳以B之名义委任原诉讼代理人(有委任状)提出答辩状
在上诉审中 法院作成判决 在乙医院之法定代理人栏仍填写为A
想请教各位前辈、先进:
1.此种法定代理人未更正之情形,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判决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之情形,
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以裁定更正。 ?
2.B未提出声明承受诉讼之诉状 即委任诉讼代理人提出答辩状
是否会使判决有瑕疵而进一步影响判决之效力?
3.上诉审法院得否自行更正乙医院之法定代理人为B?
以下谨附上查询之资料供参考
个人主要是卡在因B未提出声明承受诉讼 所以不敢直接判断此种
是否属于有显然错误之情形 还请各位不吝指教 感谢
一、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57年度第2次法律座谈会民事类第23次
法律问题:判决书漏载法定代理人者,得为上诉之理由否?
讨论意见:
甲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廿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应
于判决书记载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为判决书内应记载
事项之一,如有漏载,其判决可认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判决不
适用法规之重大瑕疵,可据为上诉之理由。
乙说:判决书漏载法定代理人,为可更正之事项,显系同法第二百卅二条
判决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相当,法院得随时或依
声请以裁定更正之,故当事人仅得声请原法院以裁定更正,不得据
为上诉之理由。
研讨结果:采乙说。
二、最高法院69年台职字第3号判例
判决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法院得随时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所谓错误,
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之错误在内。关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之错
误,祇须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不变,实际上由该当事人参与诉讼
,虽原告起诉所主张被告之姓名或名称错误,并经法院对於姓名或
名称错误之当事人为裁判,仍应有上开法条之适用。
三、最高法院73年度第1次民事庭庭长会议决定(二)
决议:原判决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显然错误之情形,其错误足以
判决结果时,由本院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如其错误并不影响
判决结果,得有本院自行订正时,则可在本院判决中予以注明
,毋庸发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