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各位大大
如果于刑事案件中,地检署已经起诉而转移到地方法院审理,
在审理期间,如果我有认为被告在这件事情还有其他犯罪事实,
可以在具状向公诉检察官检举吗?
因为一件土地问题被告系因为伪造文书而被起诉,但在审理过程中
我发现被告的行为还不只伪造文书罪,还有触犯其他刑罚。
1.我应该是具状向目前承办的公诉检察官声请调查,还是去地检署重新告诉一次?
2.被告伪造文书,我认为被告要赔偿我的损失,但因为被告伪造文书是不成,
我有什么权利可以主张被告要赔偿我?可以列因案件而无法工作的损失、精神损失?
3.因为之前在地检署都是侦查不公开,所以根本都不知道检查观察到什么证据,
一度还以为被吃案了。现在已经起诉被告了,这样我有权利可以看检察官调查到的资料
有哪些吗? 因为我认为被告伪造文书的目的应该不只有表面上的目的。
以上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