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医师告知义务之阻却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14-08-21 00:28:29
医师法
第 12-1 条 医师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置、
用药、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
上条显示医师对患者方有告知义务
但是如过被告知方告诉医师不必浪费时间讲这些有的没有的
是否能够合法免除医师该项告知义务?
还是说医师根据该条规定仍必须朗诵完所规定的资讯?
否则会面临本法的行政罚以及之后患者出问题而提出民事告诉时
必须背负相当比例的赔偿责任?
作者: ROCSimonLiu (宅╳法♀8露℃)   2014-08-21 01:54:00
原告:什么?我们哪里有说过这种话!有没有医德啊!的确有判决认受告知权利之抛弃可以免除告知义务,但纵使如此,无法举证也会搞得很麻烦。宁愿照告知SOP多麻烦一点,也不要让自己事后得面对更大的责任。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8-21 09:10:00
诊间录影不觉得恐怖吗?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4-08-21 09:27:00
诊间录影会有隐私问题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8-21 10:30:00
有差吗? 还是很恐怖啊.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4-08-21 11:00:00
看诊有时会在医师前宽衣解带,也一并收录进去?保密收藏?谁要负责收藏管理?管理者不会看到影片内容?尤其是女性看妇科门诊时,这对女性患者来说问题很大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2014-08-21 16:56:00
如果对方不想“听”,给予书面说明、使其签名确认自己已了解,或请对方以书面表示拒绝了解,如何?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8-21 23:47:00
那急诊要给他三天审约期吗?然后延误就诊算谁的?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4-08-22 16:18:00
可能会有定型化契约之适用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8-22 20:48:00
医师可否以不签书面不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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