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先进 最近遇到一个问题 我是位摄影师
因为朋友的朋友(代称A)想拍宝宝照 刚好我前阵子有做一个活动
所以有优惠价 A因此先付订金2000元 保留这个优惠
我也请朋友拿合约书给对方,因为是朋友的朋友就没有当面签完拿回~
后来对方一延后拍摄时间,我也让他享有优惠可以延后~
但现在她突然说因为小孩会怕 决定不拍了!
想要取回订金2000元
请问我可以不退还这个订金吗?
我查了一下
依民法第二四九条之规定, 所谓订金系指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
其契约视为成立。
所以既使正式合约书还在A那边,她不愿意拿出来,契约还是成立的吧?
因为对方有点硬,我也尽量配合时间上的要求,但说退就退实在无法让我服气~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