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约好说会赢的律师今天见面
就是说五万的那位
今天早上就突然打来
直接说新法不保障我们
就说我不必去找他了
就这样.......
好难过
这下不是我不找律师
唉...乡民各位~我真的有听各位建议了
但85年爸爸去世为何不适用???
看条文不是可以追朔吗??
要放弃了吗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铭言:
: 先建议你找律师
: 个人觉得K大可能不适用1153
: 因为现在的民法第1153条已经修好几次了
: 而依民法第1147条规定,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
: 所以应该是适用当时法律,也就是1996年当时的法律
: 建议看一下“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 然后第1-1条第2项规定,可能比较适合你用
: 但是,300万对小民来说金额太大
: 建议找个律师吧,而且要是好律师!
: 否则一辈子都会被这见是弄得很烦...
: 第 1-1 条
: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且未逾
: 修正施行前为抛弃继承之法定期间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适用修正后抛
: 弃继承之规定。
: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 ※人于继承开始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能于修正施行前之
: ※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证
: ※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前项继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已清偿之债务,不得请求返还。
: 第 1-2 条
: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开始,继承人对于继承开
: 始后,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
: 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前项继承人依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已清偿之
: 保证契约债务,不得请求返还。
: 第 1-3 条
: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 人未逾修正施行前为限定继承之法定期间且未为概括继承之表示或抛弃继
: 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适用修正后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一千
: 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 人对于继承开始以前已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以所得遗产为
: 限,负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 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代位继承,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
: 责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 人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者,于继承开始时无法知悉继承债
: 务之存在,致未能于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以所得遗
: 产为限,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