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7-10 08:40:00不要用 "可使用" = "可当新品再贩售"而看这情况,您应该也是很确实的 试用 了.....今天整个退换货环节上,厂商依法已经处于相当弱势...更不用讲,消费者把鉴赏期当作试用期在用,也造成厂商困扰
这其实很单纯,就是你赔偿部分金额,如果你担心吃亏就将该商品买下即可....很多电子产品有实体店面展示,你照价买下哪里亏?他又不会加倍价格卖你...人家卖给你的新品被你当展示机试用,人家亏没关系?想了解商品可以到实体店面看展示品,那是厂商自愿提供的只要你没搞坏,人家都不会要你赔偿...你却一定要拿人家的新品来试用,出问题还怕赔偿?消费者是该有权益没错,但不是无限上纲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