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bbit1951 (八奇)》之铭言:
: 大家好:
: 事情是这样的..
: 我5/7到某政府单位将业务资料交付陈姓公务员..
: 当时我就一直站在她身边听她训话...
: 后来她问我:“如果发生某某事情,你该如何处理及回应学生?”
: 我回答:“我会先与机构主管讨论后再统一口径回复学生”
: 然后她竟然语带嘲讽:“你连这种事都无法回答,那你可以离开你们机构了!”
: 当时这位公务员身旁都有其他政府人员及同事,而且是在大办公室内.
: 请问:这是否构成公然侮辱罪?
不好意思
我有一点不同的意见
关于公然这个要件我们都认为成立
所以重点在侮辱的定义及范围
最高法院86年6920号判决说:
"尚仅抽象的公然为谩骂或嘲弄
并未指摘具体事实,则属刑法第309条第一项公然侮辱罪"
这边可能属于嘲弄的范畴
另外侮辱之判断应顾及行为人之年龄、教育程度、职业、与被害人之关系
行为地之方言以及语言使用之惯性等事项,而不能一概而论
(参考来胜之学习式六法,页刑-136,2014年二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