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opsdod (pcman)
2014-06-05 15:49:27原题目如下:
A国男子娶B国女子乙为妻,关于婚姻之相关问题在我国涉讼,A国法律如允许一夫多妻,
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答案为(A),想请问错在何处?
(A) 法院适用 A国法律时,应斟酌 A国法规定有无违背我国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另外,(C)选项叙述是对的,但我觉得是错的,想请教大家的意见:
(C) 乙主张与其他配偶对甲在我国之财产有相同之权利时, A国一夫多妻之规定
尚未违背我国之公序良俗。
→ 想特别请问,我国对于物权是采 所在地主义 亦或 本国法主义?
如果是物之所在地原则,那么这样不就无法"避免特殊情形下不公平
情事之发生"(三种公序良俗条款功能之一),因为我国为一夫一妻制,
第二任非法定妻子是没有这样的权利的,而法官却允许他国妻子能
拥有这样的权利,这不就损及了我国的公序。
先感谢各位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