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际私法_公序良俗条款

楼主: uopsdod (pcman)   2014-06-05 15:49:27
原题目如下:
A国男子娶B国女子乙为妻,关于婚姻之相关问题在我国涉讼,A国法律如允许一夫多妻,
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答案为(A),想请问错在何处?
(A) 法院适用 A国法律时,应斟酌 A国法规定有无违背我国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另外,(C)选项叙述是对的,但我觉得是错的,想请教大家的意见:
(C) 乙主张与其他配偶对甲在我国之财产有相同之权利时, A国一夫多妻之规定
尚未违背我国之公序良俗。
→ 想特别请问,我国对于物权是采 所在地主义 亦或 本国法主义?
如果是物之所在地原则,那么这样不就无法"避免特殊情形下不公平
情事之发生"(三种公序良俗条款功能之一),因为我国为一夫一妻制,
第二任非法定妻子是没有这样的权利的,而法官却允许他国妻子能
拥有这样的权利,这不就损及了我国的公序。
先感谢各位大大了
作者: Tschien   2014-06-05 16:27:00
关于你的问题,请查阅涉民法相关规定。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6-05 19:09:00
答案很简单,因为不是斟酌“该法规定”而是“适用结果”我们不能去判断人家的法律订的如何,只能当若适用该法的结果将违背我国公序良俗时,才能拒绝援用所以A是错的,因为他只写A国法规定而非适用A国法之结果至于C有点微妙......我印象中C是正确的没错。但理由一时也说不太清楚Orz第二个问题...我国私去年考完就忘得差不多了要等我去查..
楼主: uopsdod (pcman)   2014-06-08 17:56:00
感谢大大,我现在懂a选项为何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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