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种转据反制的情况,是否真的该归类为转据反制:
假设有A,B两国,此两国皆采本国法主义,且皆为全部反致(total renvoi)。
现有一 B国人在 A国死掉了,其留下一栋房子在 A国,
为解决此房产的后续归属问题,此案子在 A国法庭地开:
首先,因 A国采本国法主义,所以准据法适用当事人之 B国的国际私法,
然后,又 B国法亦采本国法主义,所以准据法最后适用当事人之 B国本身之国际私法,
这样的情况就好像下图:
A → B → B
想请问,这种情形还能被归属于转据反制妈?
先感谢大家帮忙回答了。